摘要: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匀府行复决[2009]5号申请人:陈 斌,男,生于1979年11月5日,身份证号码:522701197911051010,住贵州省都匀市虹桥辖区剑水村九组017室。被申请人:都匀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思明;职务:局长;被申请人: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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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匀府行复决[2009]5号 申请人:陈 斌,男,生于1979年11月5日,身份证号码:522701197911051010,住贵州省都匀市虹桥辖区剑水村九组017室。 被申请人:都匀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思明;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斌不服被申请人都匀市规划局、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09年4月14日作出《关于拆除陈斌违章建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2009]罚字第00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09年4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都匀市规划局、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09年4月14日作出《关于拆除陈斌违章建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2009]罚字第00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允许所建房屋存在,不予拆除,并补办相关的建房手续,以能生存。 申请人称:我家现有人口3人,父亲因家庭困难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10多年前原有几分责任地被开发区征用,未安排就业,征地时给予的田土补偿费至今已用完,我靠做临工维持一家最低生活。2008年10月,我开始修建房屋,但直至2009年4月14日被申请人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送达处罚通知时达半年之久的时间,无人告知我不允许修建房屋。我所修建房屋是举债而建的,想以此来出租,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若现在给予拆除,我将处于负债累累、不堪负重、重债压身、无力偿还的境地。因此,我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4月14日作出《关于拆除陈斌违章建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2009]罚字第00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允许所建房屋存在,不予拆除,并补办相关的建房手续,以能生存。 被申请人都匀市规划局答辩称:2007年12月,我局与市城管局及市建设局三个单位联合走街窜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时一个多月。2009年3月17日,由原开发区建设局转送给市城管局《关于剑江村一组村民陈斌等四户修建违法建筑进行强拆的紧急报告》(匀开建报[2009]006号),被申请人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立即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申请人在沙包堡办事处剑水村九组修建砖混结构的房屋,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其家庭存在经济困难等理由,不属于该行政处罚范围内的理由。因此,我局请求维持2009年4月14日作出《关于拆除陈斌违章建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2009]罚字第00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答辩称:我局是2009年4月接手原开发区城市管理工作的。2009年3月17日,接到原开发区建设局转送给我局《关于剑江村一组村民陈斌等四户修建违法建筑进行强拆的紧急报告》(匀开建报[2009]006号)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申请人在沙包堡办事处剑水村九组修建砖混结构的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属于违法建设。申请人提出其家庭存在经济困难等理由,不属于该行政处罚范围内的理由。因此,我局请求维持2009年4月14日作出《关于拆除陈斌违章建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2009]罚字第00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2008年10月,申请人未办理相关的建房手续,擅自在沙包堡办事处剑水村九组(都匀八小对面公路坎下)开始修建房屋,2009年4月,已修建了三层楼、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左右砖混结构的房屋,目前主体工程全部完工。经实地走访,申请人全家三人目前居住有两层楼、面积约为150平方米左右砖混结构的房屋,新修建房屋是举债而建的,想以此来出租,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被申请人都匀市规划局依法委托被申请人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体行使规划行政处罚的职能。被申请人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2009年4月接手原开发区城市管理工作的。2009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接到原开发区建设局转送给市城管局《关于剑江村一组村民陈斌等四户修建违法建筑进行强拆的紧急报告》(匀开建报[2009]006号)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申请人在沙包堡办事处剑水村九组修建砖混结构的房屋,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关于拆除陈斌违章建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2009]罚字第00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都匀市规划局、都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09年4月14日作出《关于拆除陈斌违章建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2009]罚字第00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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